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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行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凤云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初213号原告周凤云,女,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永军,区长。原告周凤云因要求确认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成立济南市市中区山凹居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违法,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于2015设立济南市市中区山凹居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指挥领导山凹居违法强拆活动,强制剥夺了原告合法产权。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成立指挥部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如认为市中区山凹居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以市中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成立涉案指挥部的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凤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伟代理审判员  王珂人民陪审员  陈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郭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