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梁某与赵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赵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41号原告:梁某,男,1966年6月24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平邑县。被告:赵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梁某诉被告赵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原告梁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梦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