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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梁某与赵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赵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41号原告:梁某,男,1966年6月24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平邑县。被告:赵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梁某诉被告赵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原告梁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梦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