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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彭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7民初132号原告:彭某,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孙某,女,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彭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1988年原告与被告在父母包办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至今形成事实婚姻,但因没有感情基础,长期吵闹。2005年原告因犯罪被判刑8年,在服刑期间被告没有去看望原告,反而丢下家中年幼的三个孩子外出达10年之久,被告2010年刑满回家后被告才回到家中,回来后夫妻感情更为恶劣,夫妻双方视为路人,从未好好说过一句话,连家里父母及儿女被告都不搭理,全家老少生活在痛苦之中,鉴于夫妻分居长达20多年的日子,原告决定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夫妻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及共同财产,现在的住房是原告父母修建,双方所生儿女已经成年。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被告孙某辩称:我和原告1988年没有办理结婚证在一起同居是事实,我们的婚姻是老人包办的婚姻,我提出来退婚,我家父亲还拿碗砸我,碗都砸碎了。我们是办了酒席后在一起同居的,是事实婚姻。我和原告在一起后经常吵打。原告犯罪被判刑8年是事实。我出去打工是经常回家的。原告2010年底刑满释放,被告还未出狱我就回家了,当时我们感情是好的,还共同外出打工。原告去年就曾经起诉和我离婚。原告家的老人对我越来越恶毒,我们现在没有过下去的必要。但原告要赔偿我,赔偿了我我就立即搬出原告家。如果要过下去原告的脾气要改,脾气不改对我死打恶杀的日子无法过。现在我们的孩子都已经成年了的。我和原告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但住的房子是我参与装修的,我出了2万元的装修费,被告要补偿我。我和原告是一直住在一起的,没有分居。现在我一身的劳伤病,我不同意离婚。要求原告一次性拿10万元给我,我才同意离婚。如果离了婚我没有钱租房子住。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88年,原告与被告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双方常常因生活琐事吵打。2005年,被告为了孩子上学费用等事宜,外出打工,被告出门不久,原告就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0年底,原告出狱后,与已归家的被告一起生活至今,其间双方还共同到昆明及广东等地务工。2017年1月12日。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辩解,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赫章县城关镇上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民事裁定书及调查笔录、调解笔录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1988年原告与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调解不能够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原告在庭审中认可被告支付了2万元房屋装修款及愿意补偿被告6万元,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予以支持。被告孙某提出所修建的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彭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予以准许。二、由原告彭某共支付被告孙某80,000.00元,于2017年5月6日前支付被告孙某20,000.00元,于2018年5月6日前支付被告孙某30,000.00元,于2019年5月6日前全部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罗 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