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苏州金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安尔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金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安尔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1375号原告苏州金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渡村黄垆村。法定代表人连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中箐,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安尔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C栋办公楼2-231。法定代表人史朝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安尔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金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金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5元,由原告苏州金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