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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董显华、抚州华盟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董显华,抚州华盟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7民初25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负责人:娄伟民,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瑜琳,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董显华,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抚州华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太阳乡太阳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58844716H。法定代表人:陈金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南京分公司)诉被告董显华、被告抚州华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盟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云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财保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瑜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显华、被告华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财保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8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董显华驾驶登记在被告华盟公司名下的赣F×××××号重型货车,沿宁芜高速上行线行使至宁芜高速69公里处,与原告承保的苏A×××××号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董显华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对苏A×××××号车因事故产生了车损进行了理赔,赔偿金额为25800元。被告董显华负事故全部责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华盟公司系被告董显华所驾重型货车的登记车主,属于挂靠经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被告华盟公司应对被告董显华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向两被告主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向两被告追偿。两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董显华驾驶登记在被告华盟公司名下的赣F×××××号重型货车,沿宁芜高速上行线行使至宁芜高速69公里处,与原告承保的苏A×××××号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董显华承担全部责任。事后,两被告对苏A×××××号小型客车的车损未予赔偿。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对苏A×××××号车因事故产生了车损进行了理赔,赔偿金额为25800元。另查明:被告华盟公司系被告董显华所驾重型货车的登记车主,属于挂靠经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董显华的驾驶证、赣F×××××号车行驶证、被告华盟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苏A×××××号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索赔申请书、维修费发票、情况说明、发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支付凭证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依法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董显华驾驶登记在被告华盟公司名下的赣F×××××号重型货车,与原告承保的苏A×××××号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董显华负全部责任,故被告董显华依法应对苏A×××××号小型客车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赣F×××××号重型货车登记在被告华盟公司名下,属于挂靠经营,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华盟公司应对被告董显华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对苏A×××××号车因事故产生了车损支付了理赔款25800元,现原告向两被告主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两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8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显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款25800元;二、被告抚州华盟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3元,由被告董显华、被告抚州华盟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叶 青附: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