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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海口美兰南之丰商行与叶丹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美兰南之丰商行,叶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8执40号申请执行人:海口美兰南之丰商行,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46-1号。营业执照号:46010860005XXXX。经营者:吴文娥,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厝后树脚五直巷。身份证号码:44058219791115XXXX。被执行人:叶丹丹,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海南省琼山监狱服刑。身份证号码:46010219811014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美兰南之丰商行与被执行人叶丹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美民一初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叶丹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丹丹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海口美兰南之丰商行支付225462元及其利息(另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2341元,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317元(暂计),但被执行人叶丹丹未履行。经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在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叶丹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亦同意本院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8rc5hacace2cvbwiq8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吴秀菊审 判 员 杨少球审 判 员 阳力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梁丽丽书 记 员 梁玉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核:何新撰稿:吴秀菊校对:梁玉丹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6日印制(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