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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刘凤、张锦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刘凤,张锦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55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832844927U。主要负责人:陈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袁,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女,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张锦昌,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刘凤、张锦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晓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晓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