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封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封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74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诉讼代表人: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高鸳,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瑜,女,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封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1元,合计人民币598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