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执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榭支行、徐婉婉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榭支行,徐婉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17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榭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榭开发区行政商务区海华楼A座,组织机构代码:74218759-9。法定代表人曾飞波。被执行人徐婉婉,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住宁波市。申请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榭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婉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榭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特0015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0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婉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三次拍卖了徐婉婉所有的北仑区庐山西路1幢2-48号房地产,均因无人竞买流拍,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21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柴泽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