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青岛鲁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安丘市鑫汇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鲁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安丘市鑫汇化工有限公司,徐茂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鲁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兰家窑村。法定代表人刘荣璋,经理。被执行人安丘市鑫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徐茂武,经理。被执行人徐茂武,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鲁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丘市鑫汇化工有限公司、徐茂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734元,由被执行人徐茂武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毛善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