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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特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柯素芳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柯素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民特193号申请人柯素芳,女,194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柯素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柯素芳称,申请人与李洋系亲生母子关系,另外申请人还有一女李娜,2009年1月9日,申请人丈夫李积厚死亡。2008年6月3日下午,被申请人从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已经长达八年时间。期间申请人家里经过多次的努力查找都无果而归,现申请人家里遇到一些事情需要处理。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李洋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洋,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系申请人柯素芳儿子。申请人柯素芳与丈夫李积厚婚后生育了女儿李娜,儿子李洋。2008年6月3日,李洋去天津途中在湖北省宜昌市汽车站失去联系,一直下落不明。2009年1月9日,申请人柯素芳丈夫李积厚死亡。事后,经李洋家人及公安机关多方寻找,李洋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3月21日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洋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失踪证明、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街道国本路社区居委会证明,以及庭审调查中申请人的陈述等证据相佐证。本院认为,2008年6月3日,申请人柯素芳之子李洋去天津途中在湖北省宜昌市汽车站失去联系,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以上。现申请人柯素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李洋死亡,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晓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