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4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4830昆山巧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浙江邝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巧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浙江邝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830号原告:昆山巧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包家桥98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78488463。法定代表人:何国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玉峰,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邝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林埭工业园区天成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5658687631。法定代表人:杨诚华,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昆山巧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邝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昆山巧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巧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计12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华 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耿灿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