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民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倪建林、吴青山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建林,吴青山,黄国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终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建林,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青山,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振清,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平,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承国,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世权,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倪建林、吴青山因与被上诉人黄国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皖1003民初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倪建林、吴青山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汪振清,被上诉人黄国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承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1003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倪建林、吴青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林丹审 判 员 胡泽萍代理审判员 宋乾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戴位峘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