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子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栓虎,李子贤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185号自诉人崔栓虎,男,汉族,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人李子贤,男,汉族,1975年8月2日出生,住孟州市。自诉人崔栓虎诉被告人李子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崔栓虎、被告人李子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诉称:自诉人崔栓虎与被告人李子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依法作出(2016)豫0883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为被告人李子贤于2016年6月30前一次性赔偿自诉人265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李子贤未按该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2016年7月7日自诉人崔栓虎依法向孟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孟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李子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李子贤既不报告财产,也不按执行通知书内容履行相关义务。自诉人崔栓虎通过孟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向孟州市公安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被告人李子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但孟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自诉人崔栓虎认为,被告人李子贤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孟州市公安局不予追究,现依法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崔栓虎与被告人李子贤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李子贤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子贤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不予立案通知书、关于被告人李子贤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报告、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申请执行书、孟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3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拘留决定书、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罚款决定书;被告人李子贤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子贤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崔栓虎诉被告人李子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子贤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子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保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