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彩霞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向勇,徐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307号自诉人:夏向勇,男,汉族,1988年1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人:徐彩霞,女,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自诉人夏向勇以被告人徐彩霞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徐彩霞已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诉人夏向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夏向勇撤回自诉确属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夏向勇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秀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