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晓东与尹锡兵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财保22号申请人:刘晓东,男,瓜州人,住瓜州。被申请人:尹锡兵,男,江苏省海门市人,系个体工商户,住酒泉市。申请人刘晓东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尹锡兵在瓜州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100000元(账号为:×××)予以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晓东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尹锡兵在瓜州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100000元(账号为:×××)予以冻结。期限为2017年4月6日-2017年10月5日。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刘晓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崔永红审 判 员 戴建军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苏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