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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杜玉兰、临沂奥德丽建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玉兰,临沂奥德丽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91执88号申请执行人:杜玉兰,女性,汉族。被执行人:临沂奥德丽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贾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54471941。法定代表人李宗爱,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终5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5日向被执行人临沂奥德丽建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沂奥德丽建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奥德丽建陶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0866.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宗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志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