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郝相与马小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3334号原告郝相,公民身份号码×××,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人,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马小苹,公民身份号码×××,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人,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相诉被告马小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相撤回对被告马小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6元,免收。审 判 长 金海燕审 判 员 刘彦钢人民陪审员 潘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范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