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6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曾巍、黄江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巍,黄江伟,舒泉春,赵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875号申请执行人曾巍,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大学文化,弋阳县土地资源局干部,住弋阳县康伯花园北区。申请执行人黄江伟,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大专文化,弋阳县不动产登记局职工,住弋阳县康伯花园北区。被执行人舒泉春,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大专文化,干部,住弋阳县。被执行人赵芝英,女,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巍、黄江伟与被执行人舒泉春、赵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碧波审判员 应建辉审判员 肖灏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项昕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