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承登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商业务十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承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商业务十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914号原告:张承登,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程希胜,怀宁县黄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商业务十部,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鞍山路5号杨浦商城28楼D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承登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商业务十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承登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承登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承登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884元,依法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精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高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