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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513号原告:王某1,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2,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王某2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春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