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513号原告:王某1,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2,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王某2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春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