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枣庄市市中区山友建筑设备租赁部与高书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市中区山友建筑设备租赁部,高书行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民初1043号原告:枣庄市市中区山友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后村。经营者:宗兆杰,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高书行,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原告枣庄市市中区山友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高书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枣庄市市中区山友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枣庄市市中区山友建筑设备租赁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市中区山友建筑设备租赁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计106.5元,由原告枣庄市市中区山友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审判员 孙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