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志强、仲海芳与周月东、崔伟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仲海芳,周月东,崔伟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282号原告:张志强。原告:仲海芳。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月东。被告:崔伟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强、仲海芳与被告周月东、崔伟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张志强、仲海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强、仲海芳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强、仲海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6816元,减半收取8408元,由原告张志强、仲海芳负担。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顾亚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