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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1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锦州荣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福顺、锦州娘娘宫临港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荣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福顺,锦州娘娘宫临港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1民初52号原告:锦州荣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大岭村。法定代表人:张利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仇一通,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凤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肖福顺,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个体业者,住葫芦岛市。被告:锦州娘娘宫临港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后楼一楼。法定代表人:李晓曦。原告锦州荣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福顺、锦州娘娘宫临港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肖福顺的准确送达地址,且被告肖福顺无法找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树森审 判 员  王利民人民陪审员  王海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秋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