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贺文锋与赵树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文锋,赵树文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500号原告:贺文锋,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赵树文,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贺文锋诉被告赵树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贺文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贺文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冉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