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刑更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应子平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应子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更961号罪犯应子平,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浙江省缙云县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2010)金永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应子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7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应子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应子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八个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应子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应子平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根土审判员 庄向东审判员 方金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勤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