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廉江市和寮镇蕉林村连塘下村民小组与潘爵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江市和寮镇蕉林村连塘下村民小组,潘爵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613号原告廉江市和寮镇蕉林村连塘下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陈福有,村长。被告潘爵和,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江市和寮镇蕉林村连塘下村民小组与被告潘爵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行为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江市和寮镇蕉林村连塘下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如辉审 判 员 黄坤亮人民陪审员 曾东武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庞雪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