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4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慧与胡燕燕、何兰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胡燕燕,何兰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075号申请人:刘慧,女,汉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代理人:颜永宇,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胡燕燕,女,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申请人:何兰祥,男,汉族,1979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刘慧与被告胡燕燕、何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燕燕、何兰祥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申请人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胡燕燕、何兰祥所有的财产在705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刘慧所有的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1167号1栋1单元19层4号房产(权3111918)在705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不得买卖、抵押、转让、毁损等。申请人如需对上述财产进行续行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狄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