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孙文生与孙文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生,孙文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88号原告:孙文生,住德惠市。被告:孙文东,住德惠市。原告孙文生与被告孙文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孙文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文生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孙文生负担,邮寄费112元,返还孙文生56元,余款由孙文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