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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孙文生与孙文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生,孙文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88号原告:孙文生,住德惠市。被告:孙文东,住德惠市。原告孙文生与被告孙文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孙文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文生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孙文生负担,邮寄费112元,返还孙文生56元,余款由孙文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