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黄宗理与陈维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宗理,陈维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877号原告:黄宗理,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陈维润,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宗理诉被告陈维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宗理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宗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宗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宗理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大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沈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