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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费昌春与王怀平、卢作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昌春,王怀平,卢作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9民初50号原告:费昌春,男,汉族,1963年11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仓上镇农庄村*组。被告:王怀平,男,汉族,1965年8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仓上镇农庄村*组。被告:卢作凤,女,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仓上镇农庄村*组。系被告王怀平之妻。原告费昌春与被告王怀平、卢作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王怀平、卢作凤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费昌春诉请: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怀平、卢作凤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92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平常关系不错。2013年农历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14年农历正月初六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4年二月初五向原告借款50000元,均约定月息2分,借期1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王怀平、卢作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在向被告卢作凤送达应诉材料并核实本案情况时,被告卢作凤辩称借条上的签名和印章并不是其本人签字和盖章。原告费昌春为证明自己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三张借条及证人王传珍证言,拟证明被告王怀平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40000元。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向白河县仓上镇农庄村党支部书记张忠明及文书李佳明、王怀平之子王保树进行了调查,证明原告提交的三张借条均系被告王怀平本人所写。上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及证人证言与本院调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9日(即农历2013年12月29日)、2014年2月5日(即农历2014年1月6日)、2014年3月5日(即农历2014年2月5日),被告王怀平以建房资金不足为由先后向原告费昌春借款40000元、50000元、50000元,并出具借条3份,均约定限期1年还清,利息2分。另查明,借条中载明的“费长春”与本案原告费昌春系同一人。借条中“卢作风”系王怀平所写。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借贷关系属法律保护。借款凭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应认定为借款本金,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中,被告王怀平先后三次共计向其借款14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且借条的真实性经本院调查核实属实。按照本院当地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交易习俗,被告王怀平与原告费昌春之间的借贷关系自被告出具借条之日成立。现该三笔借款均已逾期,原告费昌春要求被告偿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费昌春主张要求被告卢作凤与被告王怀平共同偿还借款,因该借条上卢作凤的签名是被告王怀平在卢作凤未在场的情况下代为签名和盖章,原告亦认可借条上的卢作凤的签名和盖章均是被告王怀平一人所为。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卢作凤同意借款和认可被告王怀平代其签名的行为是卢作凤的真实意思。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王怀平应当按照月息2分支付借款利息共计92000元。借条载明内容“限期一年还清,利息2分”,该利息约定依照当地民间借贷习惯应是年利率24%。本案被告王怀平三次向原告借款,至原告起诉到法院之日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怀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费昌春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92000元。驳回原告费昌春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王怀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