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4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350连云港松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张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松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4350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松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义塘路北侧沿街路北。法定代表人邵明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建成,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磊: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连云港松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磊买卖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苏0707民初4046号生效法律文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款项共计28138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去过被执行人住所多次,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询问邻居,称被执行人欠款过多,已经很久未回家。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但称会一直关注,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立即向本院举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来军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徐晨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