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孙广民、河北唐邦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广民,河北唐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93号申请执行人孙广民,男,195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河北唐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245号,组织机构代码:06310676-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广民与被执行人河北唐邦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404民初5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荣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