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左晓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晓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9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晓辉,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业主,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西市,住址:山东省莱阳市。2009年3月6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6000元,2012年10月29日释放。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县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晓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慧、姚明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左晓辉于2016年3月10日12时左右,在朋友徐炳祥(另案处理)的提议下,与徐炳祥、乔晓亮(已判刑)至莱阳市城乡街道办事处鱼池头大桥东路南找到在此处贩卖青岛脂渣的陈某商谈售价问题,后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左晓辉持棒球棒击打陈某身体,乔晓亮持棒球棒击打陈某面部,陈某右眼被击伤造成外伤性前房积血、玻璃体积血、视网膜出血,经法医鉴定,陈某眼部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左晓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左晓辉及乔晓亮、徐炳祥与被害人陈某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12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晓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抓获记录、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说明、莱公(鹤)行罚决字[2015]00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政处罚决定书、(2016)鲁0682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书、(2009)莱阳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莱)公(刑)鉴(伤)字[2016]14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左晓辉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晓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晓辉曾因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主动投案,归案后及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以上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晓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高殿章人民陪审员 王 海人民陪审员 盖福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路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