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翁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翁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男,1979年1月6日生,满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某某,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韩某因与被上诉人翁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韩某未在法��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召银审 判 员 刘劲钢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超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