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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翁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翁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男,1979年1月6日生,满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某某,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韩某因与被上诉人翁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韩某未在法��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召银审 判 员  刘劲钢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超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