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2336号原告储某,女,1977年9月16日生,住海安县。被告张某,男,1970年10月25日生,住址。原告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已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储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兴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