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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赤峰蒙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赤峰蒙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130号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该公司职工。被告:赤峰蒙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蒙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7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