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324号原告朱某,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现住咸安区。被告张某,女,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甘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