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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324号原告朱某,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现住咸安区。被告张某,女,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甘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