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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榜金与王向国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榜金,王向国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972号原告:王榜金,男。被告:王向国,男。原告王榜金诉被告王向国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王榜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榜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榜金负担。审判员  方瑞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栋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