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榜金与王向国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榜金,王向国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972号原告:王榜金,男。被告:王向国,男。原告王榜金诉被告王向国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王榜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榜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榜金负担。审判员 方瑞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栋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