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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特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申请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126号申请人:北京市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长沟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吕茂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蓉,女,1969年5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法定代表人:汪文忠。申请人北京市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向本院提起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市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关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市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市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人北京市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海荣审 判 员  程 磊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 助理  付 哲书 记 员  赵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