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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靳少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少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5刑初83号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少林,男,199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住原阳县。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28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201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少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道林、代理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靳少林到原阳县蒋庄乡西王屋村大王屋,从被害人赵某2家的房屋后窗户进入室内,到赵某2居住的二楼实施盗窃时被赵某2当场抓获,后被接警赶到的原阳县公安局蒋庄派出所民警带走。上述事实,被告人靳少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手电筒一把,到案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出狱鉴定表、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赵某1、师某、靳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被告人靳少林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靳少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靳少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靳少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靳少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靳少林作案工具手电筒一把依法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李增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