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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执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平与张茂东、姚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张茂东,姚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6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平,女,汉族。被执行人张茂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姚蕾,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3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李平申请执行张茂东、姚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责令被执行人张茂东、姚蕾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茂东、姚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茂东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佳宏路220号15栋1单元1601号房屋进行了评估和拍卖,2017年3月30日,买受人文永球以201.1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茂东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佳宏路220号15栋1单元1601号房屋(权1498701)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文永球(身份证号码:432922197610157410)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文永球时转移。二、买受人文永球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税费按法律规定办理。三、解除对张茂东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佳宏路220号15栋1单元1601号房屋(权1498701)、成都市锦江区佳宏路220号南区地下室-1层262号车位(权3251436)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玄审 判 员  高树林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