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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殿国与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东岔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殿国,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东岔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270号原告:赵殿国,男,8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东岔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明,系该村主任。原告赵殿国与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东岔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赵殿国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殿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日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