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泽勇、高承斌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泽勇,高承斌,高成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许泽勇,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高承斌(又名高成环),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聊城高新区,现住聊城,被执行人高成群,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聊城高新区,现住聊城,本院在执行许泽勇与高承斌(又名高成环)、高成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承斌名下有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高承斌(又名高成环)名下的鲁P×××××号汽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