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付学英与赵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学英,赵瑞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783号原告付学英,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赵瑞峰,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付学英与被告赵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康运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学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瑞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47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原告3000元,剩余217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现金217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瑞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被告赵瑞峰因做生意借原告付学英现金人民币24700元,没有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被告赵瑞峰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并在借据上签名、按印。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赵瑞峰还款3000元,下欠21700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推拖未付,为此原告起诉导致纠纷。被告赵瑞峰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所有证据经庭审举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赵瑞峰借原告付学英现金人民币247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赵瑞峰既不答辩、又不到庭陈述质证,亦未对原告的请求提出异议,本院对被告赵瑞峰借原告付学英现金人民币247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赵瑞峰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故不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酿成本案纠纷,被告赵瑞峰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赵瑞峰偿还借款217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瑞峰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付学英款人民币21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元,由被告赵瑞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运庄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晓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