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无锡力创联达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力创联达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426号原告无锡力创联达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创联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8027800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万马村。法定代表人尹维祥,力创联达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宏宇(受力创联达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567656414A,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循��经济产业园区龙舟南路。法定代表人许平桂。本院在审理原告力创联达公司与被告五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力创联达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己就本案所涉纠纷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且己履行完毕,纠纷己解决,故力创联达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力创联达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人民币889元,由力创联达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志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雪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