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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龙达集团有限公司,卢牛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财保28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0897916C。负责人:任峰,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被申请人: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卢牛根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龙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宁围镇市中心北路857号175-1室。法定代表人:卢牛根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卢牛根,男,汉族,1961年2月2日生,住杭州市萧山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南昌分行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龙达集团有限公司、卢牛根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龙达集团有限公司、卢牛根银行存款3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龙达集团有限公司、卢牛根银行存款3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涂惊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