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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陆建慧、褚力策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慧,褚力策,朱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104号申请执行人:陆建慧,女,1955年3月9日生,汉族,天津市津东医院退休医生,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褚力策,男,1954年11月12日生,斯伦贝谢潜没电泵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朱丽娜,女,1987年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建慧、褚力策与被执行人朱丽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丽娜已将漏水问题涉及的卫生间予以修复装修,目前并无漏水情况发生,本案已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02执2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刘俊园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