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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谢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500号原告:华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谢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华某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华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华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皓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