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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志杰、欧阳伟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志杰,欧阳伟平,陈秀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监1号原审原告:马志杰,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审被告:欧阳伟平,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审被告:陈秀勤,女,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审原告马志杰与原审被告欧阳伟平、原审被告陈秀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闽068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康建盛审判员  吴晶晶审判员  熊雯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奕菁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源: